•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9-04 16:43:18 股吧网页版
海菲曼:关于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04


公告编号:2025-096

证券代码:874481 证券简称:海菲曼 主办券商:申港证券

昆山海菲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根据 202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实施相关过渡安排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修订《昆山海菲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审议和表决情况

2025 年 9 月 3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以 5 票赞同,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修订后的具体内容

1、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公司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及可持续发展,分红政策保持持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可采用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在同时符合现金及股票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方式;在有条件的情况下,

公告编号:2025-096

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2、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未来三年,公司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后,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最近三年(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起算)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和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方式。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应按照《公司章程》《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利润分配的相应审议程序。公司接受所有股东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督。

3、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并结合《公司章程》《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规定提出、拟定利润分配方案,并对其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审计委员会应发表意见,利润分配方案经股东会通过后实施。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主动与股东

公告编号:2025-096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4、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程序

公司因特殊情况而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