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4
公告编号:2025-096
证券代码:874481 证券简称:海菲曼 主办券商:申港证券
昆山海菲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根据 202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实施相关过渡安排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修订《昆山海菲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审议和表决情况
2025 年 9 月 3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以 5 票赞同,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修订后的具体内容
1、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公司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及可持续发展,分红政策保持持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可采用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在同时符合现金及股票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方式;在有条件的情况下,
公告编号:2025-096
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2、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未来三年,公司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后,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最近三年(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起算)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和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方式。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应按照《公司章程》《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利润分配的相应审议程序。公司接受所有股东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督。
3、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并结合《公司章程》《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规定提出、拟定利润分配方案,并对其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审计委员会应发表意见,利润分配方案经股东会通过后实施。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主动与股东
公告编号:2025-096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4、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程序
公司因特殊情况而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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