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5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省小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的
补充法律意见(三)
地址: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 278 号财富广场 B 座东区 16 层
电话:(0551)62641469 传真:(0551)62620450
目 录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 2】收入真实性核查 ...... 2
二、《审核问询函》【问题 5】其它问题 ...... 8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省小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三)
天律意 2024 第 03073-3 号
致:安徽省小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监督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注册管理办法》《编报规则》《执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安徽省小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签订了《专项法律顾问合同》,委托本所律师李莉律师、杨艳林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以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参加小小科技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工作。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小小科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授权、实质条件等有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并于 2024
年 12 月 24 日出具《法律意见书》(天律意 2024 第 03073 号)、《律师工作报
告》(天律他 2024 第 02805 号),于 2025 年 4 月 17 日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天律意 2024 第 03073-1 号),于 2025 年 9 月 20 出具《补充法律意
见书(二)》(天律意 2024 第 03073-2 号)。现本所律师根据《关于安徽省小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下发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要求,就《第二轮审核问询函》所涉及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核查验证,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亦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涉及的简称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小小科技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 2】收入真实性核查
根据申请文件及问询回复:(1)2023 年收入大幅增长的背景下,发行人运
保费及关税金额较 2022 年有所下降,主要系发行人 EXW、DAP 贸易模式下的收入大幅增长,关税增幅有限;同时,境内整体物流运输距离的缩短、境外海运价格的回落以及小规格产品销售占比的提升共同致使运保费金额下降。(2)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境外客户回函不符经调节后确认金额分别为 6,529.33 万元、7,424.78 万元、7,104.86 万元、6,070.29 万元;境内客户回函不符经调节后确认
金额分别为 30,034.35 万元、41,837.60 万元、38,725.06 万元、614,551.96 万元。
发行人披露回函不符的原因主要系发行人收入确认时点与客户采购入账时点存在时间性差异等原因导致。
请发行人:(1)进一步说明境外销售的境外物流流转情况,发行人物流运输记录与境外销售收入的具体匹配情况。(2)区分各类贸易模式说明保运费承担主体。说明报告期内各期运保费及关税金额变动与各类贸易模式下收入变动的匹配性。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1)核查上述问题,说明核查依据、核查过程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细节测试等核查程序中对于物流运输记录的具体核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境外客户地址与物流信息匹配性,客户地址、报关单目的港、提单提货港勾稽一致性等。(2)量化说明报告期各期回函不符金额的主要原因,逐一客户列示说明回函不符的对象、差异金额及原因、调节确认依据。(3)区分博格华纳等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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