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27 17:51:27 股吧网页版
小小科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7


证券代码:874476 证券简称:小小科技 主办券商:国元证券
安徽省小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 2025 年 8 月 27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
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安徽省小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安徽省小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避免内幕交易,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南第 1 号——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证券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
的日常管理工作,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条 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管理具体工作负责人,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相关人员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二条所规定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及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则所列重大事件。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本次重组相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5、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以及参与该事项的咨询、筹划、论证、审批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和人员;

7、前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及配偶的父母);

8、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

第八条 内幕知情人登记实行一事一记。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审核、决议、披露等各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名称/姓名、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件号码、获取信息的时间、地点、知悉内幕信息的方式、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登记时间、登记人等。

第九条 内幕信息产生后,知悉该内幕信息的知情人相关部门或单位(包括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等)应……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