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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1-16 15:30:51 股吧网页版
拓普泰克: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1-16


证券代码:874475 证券简称:拓普泰克 主办券商:广发证券
深圳市拓普泰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深圳市拓普泰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股价稳定的措施,公司制定了如下预案: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1.启动条件

(1)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3 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收盘价(如因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且同时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增持或回购公司股份等行为的规定时,公司将启动本预案以稳定公司股价。

(2)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第 4 个月至 36 个月内,除不可抗力、第三
方恶意炒作等因素所导致的股价下跌之外,当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将进行相应调整,下同)的情形,且同时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增持或回购公司股份等行为的规定时,公司将启动本预案以稳定公司股价。

2.中止条件

(1)因上述启动条件(1)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本次发行价格,则相关责任主体可选择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后,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的,则相关责任主体应继续实施稳定股价之股份增持计划。

(2)因上述启动条件(2)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相关责任主体可选择中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中止实施方案后,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则相关责任主体应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4)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

3.终止条件

股价稳定措施实施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

(1)因上述启动条件(1)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具体的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限已届满,且各相关主体的因触发上述启动条件(1)而启动的全部稳定股价措施已按公告情况履行完毕的。

(2)因上述启动条件(2)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 36 个月期限已届满,且各相关主体的因触发上述启动条件 2 而启动的全部稳定股价措施已按公告情况履行完毕的。

(3)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稳定股价具体措施的实施顺序及方式

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以以下顺序依次实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公司回购股票。当公司股票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三年内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时,上述主体应依次实施稳定股价措施;当稳定股价预案的前一主体实施稳定股价措施后不能有效稳定股价,公司仍然符合本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的,下一主体应当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①因启动条件(1)而启动预案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最近一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税后金额的 20%且不低于 100 万元,不超过最近一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税后金额的 40%或不超过 200 万元(孰高)。

②因启动条件(2)而启动预案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最近一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税后金额的20%且不低于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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