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5
证券代码:874470 证券简称:玖方新材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南通玖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 年 12 月 5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南通玖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办公会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南通玖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南通玖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置经理,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经理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三条 经理应具备如下任职资格:
(一)具有较为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熟悉生产经营业务,熟悉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具有一定的财会知识及税务知识;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五)年富力强,具有强烈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的;
(七)被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以上规定委派、聘任经理的,该委派或聘任无效;经理在其任职期间出现以上规定情形的,应解除其职务。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经理、副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公
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公司设经理1名,任期为三年,可连聘连任;公司根据经营管理需
要,可设立副经理若干名。
第七条 公司经理、副经理聘任程序采取下列方式:
(一)经理由董事长提名,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后,由董事会聘任;
(二)副经理由经理提名,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后,由董事会聘任。
第八条 公司解聘经理、副经理分别采用下列方式:
(一)解聘公司经理,应由公司董事长提出解聘意向和理由,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二)解聘公司副经理,应由董事长或经理提出解聘意向和理由,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三章 经理的权限和职责
第九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负责公司日常行政和业务活动;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三)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
(四)组织实施公司投资方案;
(五)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六)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和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七)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八)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九)《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经理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以诚信、勤勉、敬业、公正为原则行事;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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