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17
关于天津恒达文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
的第三轮审核问询函
天津恒达文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现对由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推荐的天津恒达文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申请文件提出第二轮问询意见。
1.关于代持。请公司补充披露历史沿革中是否存在股权代持情形,如存在,并请披露股权代持的形成、演变、解除过程。请公司补充说明以下事项:(1)公司股权代持行为是否在申报前解除还原,是否取得全部代持人与被代持人的确认情况;(2)公司是否存在影响股权明晰的问题,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异常入股事项,是否涉及规避持股限制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3)公司股东人数是否存在超过 200 人的情形。
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就公司是否符合“股权明晰”的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以下核查事项:(1)结合入股协议、决议文件、支付凭证、完税凭证、流水核查情况等客观证据,说明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人以及持股 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等主体出资前后的资
金流水核查情况,并说明股权代持核查程序是否充分有效;(2)结合公司股东入股价格是否存在明显异常以及入股背景、入股价格、资金来源等情况,说明入股行为是否存在股权代持未披露的情形,是否存在不正当利益输送问题;(3)公司是否存在未解除、未披露的股权代持事项,是否存在股权纠纷或潜在争议。
2.关于财务数据加期。请公司更新申报材料及历次问询回复。请主办券商、律师和会计师对补充审计期间的事项补充尽调,同时按规定履行内控程序后更新对应的申报材料及历次问询回复。
3.关于会计事务所。请公司补充说明:公司为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胜任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所采取的措施及其充分性,相关结论是否客观。请主办券商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会计师事务所补充说明:(1)近年来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业务开展情况,专业审计人员配置、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的取得情况等,充分论证是否具备专业胜任能力;(2)签字合伙人和会计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具体数量、业务名称、承担的具体工作;(3)是否存在签字会计师或项目组成员为非本所执业会计师的情况,如存在,说明是否合法合规;(4)签字会计师说明承接本次审计业务的具体情况,对财务报表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所执行的审计程序、比例、结果及结论性意见;(5)签字注册会计师是否存在近两年(曾)被立案调查等风险情况,会计师事务所是否针对审计失败可能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购买执业保险合
同或计提执业风险基金,自身财务状况是否具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能力。
除上述问题外,请公司、主办券商、律师、会计师对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公开转让说明书》《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等规定,如存在涉及公开转让条件、挂牌条件、信息披露以及影响投资者判断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请予以补充说明;如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日超过 7 个月,请按要求补充披露、核查,并更新推荐报告。
请你们在 10 个交易日内对上述问询意见逐项落实,并
通过全国股转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审核系统上传问询意见回复材料全套电子版(含签字盖章扫描页)。若涉及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说明。如不能按期回复的,请及时通过审核系统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
经签字或签章的电子版材料与书面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提交电子版材料之前请审慎、严肃地检查报送材料,避免全套材料的错误、疏漏、不实。
我们收到你们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们发出审核问询意见。如发现中介机构未能勤勉尽责开展工作,我们将对其行为纳入执业质量评价,并视情况采取相应
的自律监管措施。
挂牌审查部
二○二四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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