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证券代码:874462 证券简称:扬州华光 主办券商:南京证券
扬州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
占用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2 月 08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扬州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司的资金管理,防止和杜绝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扬州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以下简称“《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及《扬州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及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及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所界定之关联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及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一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及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及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及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及关联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
《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及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时,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八条 公司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需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及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职责和措施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安全。
第十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等按照各自权限和职责(或者授权)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有关的货币资金支付严格按照关联交易结算流程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管理;公司董事长为防止资金占用及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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