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公告编号:2025-033
证券代码:874462 证券简称:扬州华光 主办券商:南京证券
扬州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2 月 08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扬州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扬州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以下简称“承诺方”)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定, 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分层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扬州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承诺方在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或申请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等过程中作出的各项承诺事项,应当具体、明确、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要求。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时限,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承诺指公司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
公告编号:2025-033
和相关解决措施: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就重要事项向公司、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四条 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
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
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方自身无法控制的客
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方应及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
第六条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
因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另有要求的外,承诺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承诺人应当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上述变更方案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当回避表决。变更方案未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为未履行承诺。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应当就承诺相关方提出的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或者投资者利益发表意见。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时,如原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予以承接。
第三章 附则
第八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及
进展情况。
第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日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公告编号:2025-033
扬州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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