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证券代码:874462 证券简称:扬州华光 主办券商:南京证券
扬州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2 月 08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扬州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扬州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融资与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融资风险和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财务安全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扬州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融资,是指公司向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进行间接融资的行为,主要包括综合授信、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信用证融资、票据融资和开具保函等形式。
公司直接股权融资行为不适用本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当他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包括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第四条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管理制度。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授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六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一章 公司融资管理制度
第一节 公司融资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作为融资事项的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融资申请,并对该事项进行初步审核后,按本管理制度所规定的权限报公司有权部门审批。
第八条 公司单次流动资金融资金额或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融资金额未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除非特别说明,以下“万元”均指人民币万元),报公司董事长审批。
第九条 公司单次流动资金融资金额或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融资金额将超过 1000 万元,或达到前述标准后又进行融资、但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值的 50%(含 50%)或未超过 10,000 万元(包括 10,000 万元,或等值外币)
的,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十条 公司单笔融资金额或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融资金额将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0%且将超过 10,000 万元的、或达到前述标准后又进行融资的,报公司股东会批准。
第十一条 公司申请融资时,应依据本管理制度向有权部门提交申请融资的报告,内容必须完整,并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名称;
(二)拟融资的金额、期限;
(三)融资获得资金的用途;
(四)还款来源和还款计划;
(五)为融资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
(六)关于公司的资产负债状况的说明;
(七)其他相关内容。
申请技改或固定资产贷款还必须提交详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的有权部门依据上述权限审议公司提出的融资申请报告时,应对融资事项所涉及的经营计划、融资用途认真审核。对于需要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应查验相关批准文件;董事会或股东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外部财务或法律等专业机构针对该等融资事项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会、股东会决策的依据。
公司有关部门在审批融资申请时,应同时充分考虑申请融资方的资产负债状况,对资产负债率过高的申请融资应慎重审批提出的新融资申请。
第二节 公司融资合同的签署及风险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及分支机构的融资事项经公司有权部门批准后,由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的人代表公司对外签署融资合同。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融资事项经公司有权部门批准后,由控股子公司的总经理或其授权的人代表该公司对外签署融资合同。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为公司融资的日常管理部门,公司订立的融资合同应在签署之日起 7 日内报送公司档案室和财务部备案。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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