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证券代码:874462 证券简称:扬州华光 主办券商:南京证券
扬州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2 月 08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扬州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扬州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决策与管理,控制投资方向和投资规模,拓展经营领域,降低对外投资的风险,合理、有效的使用资金,保障公司及股东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分层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扬州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公司投资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公司经营发展战略。
第三条 公司实行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分层决策制度,下属分公司无权决策对外投资,控股子公司参照执行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重大投资主要分为对内投资和对外投资:
(一) 对内投资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及技改项目;
2、 设立分公司;
3、 营销网络及技术研发中心的建设等。
(二) 对外投资包括但不限于:
1、 对外的股权投资;
2、 设立子公司;
3、 对外收购、兼并企业或资产。
第二章 投资决策权限及批准程序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是公司对外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董事会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事项;总经理批准实施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范围内或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对外投资事项;额度超过总经理批准权限范围内的,应报董事会讨论通过后批准实施;超过董事会批准权限范围的,应报股东会讨论通过后批准实施。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超过绝对金额一百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投资事项按下列程序进行: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将有关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总经理报告,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对该投资项目的必要性、合理性进行审查,并负责投资方案的前期拟定、可行性分析与评估等调研工作,提出具体的财务预案;总经理向董事会提交投资方案及方案的建议说明,由董事会负责组织专家对投资方案进行评审并交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授权总经理或总经理负责组织具体实施。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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