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0-13 16:41:22 股吧网页版
紫江新材:总经理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13


证券代码:874461 证券简称:紫江新材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上海紫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11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改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会议表决情况: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本制度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紫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上海紫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
经理的职责,保障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高效、协调、规范地行使职权,保障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生产经营和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按照《上海紫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是董事会领导下的公司经营管理负责人,负责贯彻落实董事
会决议,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免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人。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财务负责人及其他
除董事会秘书以外的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公司总经理必须专职,不得在任何其他企业(包括控股股东单位及
其下属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之外的其他职务。

第六条 总经理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七条 总经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益、公司、投资者和员工的利益;

(二)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和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熟悉生产经营业务和有关经济法规;

(四)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知人善用,善于沟通,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具备强烈的职业敏感和开拓意识;

(五)不至于因身体原因干扰、影响其任职工作。

第八条 存在《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情形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第九条 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但应于一个月前向董
事会递交辞职报告。总经理因擅自离职等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总经理离任必须进行离任审计。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十一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生产总监、营销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定下列关联交易事项: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低于 50 万元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低于 0.5%或低于 300 万元的关联交易。

总经理为该交易关联方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九)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定以下交易事项(不含提供对外担保):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低于 10%;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低于 10%,或低于 3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十)《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十三条 在紧急情况下,基于公司利益最大化的考虑,总经理对不属于自
己职权范围而又必须立即决定的问题,有先……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