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3
证券代码:874460 证券简称:合众伟奇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北京合众伟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2 月 2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合众伟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北京合众伟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有效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2号——独立董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合众伟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最多在五家挂牌公司和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
事,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独立董事三名,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高级会计师或者会计学副教授以上职称等专业资质。
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应当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七条 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任职资格的规定;
(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2号——独立董事》关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
(四)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细则、指引、办法、通知等关于董事、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的规定;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八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在本公司或者其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父母,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
(三)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四)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控制的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五)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仍处于禁入期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八)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
(九)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十)中国证监会或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聘任和更换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第十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