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3
证券代码:874460 证券简称:合众伟奇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北京合众伟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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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2 月 2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合众伟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其组织、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会会议程序和决议的有效、合法,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和《北京合众伟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或股东会通知中确定的地点。
第四条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经全体股东同意,股东会可以电话、视频等通讯方式召开。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六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七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第二章 股东会性质和职权
第八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九条 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法人或自然人。
股东依其持有的股份数额在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十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范围内行使用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十一条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作出决议;
(八)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九)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交易事项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十三)对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批准如下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3.《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七)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提交股东会审议。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使。
第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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