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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03 18:20:08 股吧网页版
合众伟奇: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3


证券代码:874460 证券简称:合众伟奇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北京合众伟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 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实施相关过渡安排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1、全文“股东大会”修订为“股东会”;

2、删除全文“监事”“监事会”及其前后连接词或标点。

如相关条款除上述两点外无其他修改,不重复在表格中列示。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以内不得转让。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以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 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高级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 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 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

第三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 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 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 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 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
案。 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 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补充通知,向股东通知临时提案的内 通知,向股东通知临时提案的内容。
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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