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2-08 18:22:29 股吧网页版
舟海智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8


证券代码:874458 证券简称:舟海智能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重庆舟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5 日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舟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及《重庆舟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的方
式向符合规定的投资者募集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
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和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
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
途。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
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全国股转公司的要求,并按全国股转公司规定及时提交至全国股转公司报备。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或主办券商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挂牌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六条 公司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
用募集资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一)公司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采取书面形式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等;

(三)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暂时
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如下行为:

(一)除金融类企业外,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二)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

(三)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四)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五)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
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九条 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
续。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使用,均须由具体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申请,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由财务部审核后,逐级由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总经理签批后予以执行;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应报股东会审批。公司财务部门对涉及募集资金运作的活动应建立健全会计记录和台账,并对投资项目进行会计核算,定期检查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及使用效果。

第十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发行申请文件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
的,可以在募集资金能够使用后,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主办券商应当就公司前期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