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8
证券代码:874458 证券简称:舟海智能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重庆舟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5 日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股东会
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重庆舟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
构,规范公司内部运作,确保公司经理人员勤勉高效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重庆舟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经理人员,包括总经理本人或经合法授权以总经理名义
对外行使其权限的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可以
根据需要设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第五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执行职务的职业道德水准和业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离职。
第三章 经理人员的义务、职责和分工
第七条 公司经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担
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不应在与本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和其他职务。
第八条 公司经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
公司负有《公司章程》规定的忠实、勤勉义务。
第九条 公司经理人员履行职责应当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以合
理的谨慎、注意和应有的能力在其职权和授权范围内处理公司事务,不得利用职务便利,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
第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等董事会拟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总经理权限
(一)总经理对非关联事项(除提供担保外)的决策权限:
1. 交易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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