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8
证券代码:874458 证券简称:舟海智能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重庆舟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5 日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东会审
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舟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重庆舟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股东会的执行机构及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在《公司章程》和股东会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对股东会和全体股东负责,董事会的职权由《公司章程》确定。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与职权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职权根据《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授权决定。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进行讨论、评估;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董事会不得将法定职权授予个别董事或者他人行使。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贷款审批、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股东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谨慎授权原则,授权董事会批准的权限如下:
(一)对外投资
董事会具有单项投资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50%的对外投资权限。
(二)收购、出售资产
董事会具有在一年内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的资产购买、出售权限。
(三)贷款审批
董事会具有单项贷款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40%的贷款审批权限;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分次进行的贷款,以其在此期间的累计额不超过上述规定为限。
(四)资产抵押
董事会具有单项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40%的为自身及控
股子公司提供资产抵押的权限;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分次进行的资产抵押,以其在此期间的累计额不超过上述规定为限。
(五)对外担保事项
董事会在符合下列条件下,具有单笔担保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的对外担保权限:
1、对外担保的对象不是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方;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未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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