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9
证券代码:874457 证券简称:永励精密 主办券商:平安证券
浙江永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修订后)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为建立和健全浙江永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回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5修正)》以及《浙江永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特就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制定本规划。
一、分红回报规划制定遵循的原则
1、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严格执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3、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盈利状况和经营发展实际需要等因素制订利润分配预案;
4、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
5、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6、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原则上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二、分红回报规划制定考虑的因素
1、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
2、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资金需求等情况;
3、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与股东合理投资回报的平衡关系。
三、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公司应当在总结三年以来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的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各项因素,并根据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且公司保证调整后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不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并经公司股东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四、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的股东分红回报具体规划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等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原则上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三)利润分配时间间隔:公司原则上采取年度利润分配政策,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当期的盈利状况、现金流及资金需求计划提出中期利润分配预案,并经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四)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 现金分红条件:
(1)公司该年度的可供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盈余公积金后剩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的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当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未来 12 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或在考虑实施前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以及该年度现金分红的前提下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仍能够得到满足。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或其他经营性现金需求累计支出预计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
(2)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或其他经营性现金需求累计支出预计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当公司存在以下情形时,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1)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2)当年末资产负债率高于 70%;
(3)当年经营性现金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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