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8
证券代码:874457 证券简称:永励精密 主办券商:平安证券
浙江永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 2025 年 8 月 17 日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
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永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浙江永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和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相关规定,以及《浙江永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主办券商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以公司名义,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第四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董事会日常事务、信息披露与相关证券事务及董事长交办事宜的专门工作机构,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选任
第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六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经验,并具有良好的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
(二)具备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方面的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四)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
(二)公司章程第九十九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三)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四)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年曾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或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被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或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七)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八)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续聘任。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果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发布公告,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公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秘书符合任职资格的说明;
(二)董事会秘书学历和工作履历说明;
(三)董事会秘书违法违规的记录(如有);
(四)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后果严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发布公告,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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