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8
证券代码:874457 证券简称:永励精密 主办券商:平安证券
浙江永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 2025 年 8 月 17 日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
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永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浙江永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活动的管理,规范公司的投资行为,建立有效的投资风险约束机制,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浙江永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系指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下列以盈利或保值增值
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一)现有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收购股权,出售股权、实物资产或其他资产;(二)购买其他企业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三)以联营或组建有限责任公司的方式向其他企业投资;
(四)基金投资、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五)公司经营性项目及资产投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方式。
第三条 根据国家对投资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相关投资项目需要报政府部门审批的,应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必须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以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必须注重投资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运行。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负责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依法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五条 董事长负责拟定公司年度投资计划,经董事会审议,报股东会审核批准。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其他标准。
如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交易标的为“购买或
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其他标准。
如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除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需要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投资事项外,其他投资事项由董事长在其权限范围内审批。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程序
第九条 对外项目的投资建议,由公司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职能部门书面提出。
第十条 董事长组织相关人员对项目的投资建议进行研究。
第十一条 董事长认为可行的,应组织相关人员编制项目投资方案的草案并对项目的可行性作出评审意见,报董事会审议。
第十二条 董事会、董事长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外部机构和专家进行咨询和论证。
第十三条 需要由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投资项目,在董事会决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需要政府部门批文的,还应同时取得相关批文)。
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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