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证券代码:874451 证券简称:紫光国芯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西安紫光国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10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西安紫光国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西安紫光国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以及《西安紫光国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董 事
第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应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须的知识、技能和素质,
并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 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 被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
第四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并依照《公司章程》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第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并依照《公司章程》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
第七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以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行事,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第八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任报告,公司收到辞任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三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九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职工代表董事 1 名。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任期 3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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