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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0 16:21:09 股吧网页版
紫光国芯: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0


证券代码:874451 证券简称:紫光国芯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西安紫光国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10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西安紫光国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西安紫光国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充分、完整,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及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有关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西安紫光国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当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方式、时间和媒介进行公布。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重大信息知情人。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保证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根据有关规定可以不设董事会秘书时,公司应当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对公司信息披露负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负主要责任。

第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二章 信息披露内容和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八条 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以及有关规定要求披露时的季度报告。

第十条 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十一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履行相应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预计净利润同比变动超过 50%且大于 500 万元、
发生亏损或者由亏损变为盈利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业绩预告应当披露相关财务数据的预计值以及重大变化的原因。

公司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并在修正公告中向投资者致歉、说明差异的原因。
第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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