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5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浙江志高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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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五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第三轮审核问询函》回复 ...... 4
第二部分 签署页 ...... 5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浙江志高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致:浙江志高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志高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高机械”)的委托,担任志高机械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就志高机械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项,本所律师已于 2024 年 6 月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志高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志高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于 2024年 11 月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志高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 2025 年 3 月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志高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025 年 4 月 21 日,北京证券交易所下发《关于浙江志高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三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第三轮审核问询函》”),本所律师对《第三轮审核问询函》提出的有关法律问题及相关事项进行核查,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23 年 12 月 29 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 2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遵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的补充,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应当和《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一并使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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