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4
证券代码:874450 证券简称:志高机械 主办券商:东方证券
浙江志高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
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
股价预案的公告(修订稿)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 责任。
浙江志高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 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公 司在北交所上市后稳定股价的措施,公司修订了《浙江志高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 稳定股价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和停止条件
(一)启动条件
1、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 1 个月内,若公司股票收盘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自公司股票正式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 2 个月至 36 个月内,如非因不
可抗力因素所致,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是指经审计的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表中股东权益合计数除以该期审计基准日时公司的股份总数;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每股净资产应做相应调整),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停止条件
实施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停止执行:
1、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 个月内,在稳定股价具体方
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连续 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
2、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 2 个月至 36 个月内,在稳定
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每股净资产应做相应调整);
3、继续执行稳定股价方案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不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
4、各相关主体在连续 12 个月内购买股份的数量或用于购买股份的数量的
金额已达到承诺上限;
5、继续执行稳定股价方案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6、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在公司任职 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预案 的规定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同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股价稳 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北交所的股票上市条件。
当次稳定股价方案实施完毕后,若再次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的,将按前款规定启动下一轮稳定股价预案。
相关主体将按以下优先顺序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公司回购股票。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稳定股价措施
公司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采取增持公司股份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北交所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应在本预案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收到通知后 5 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司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总金额、完成时间等信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应在10 个交易日内启动增持方案。增持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实施增持方案时,应符合下列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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