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07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浙江志高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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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五年三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期间内变化情况 ...... 5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 5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6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7
四、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7
五、发行人的设立 ...... 13
六、发行人的独立性 ...... 13
七、发行人的发起人或股东 ...... 14
八、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16
九、发行人的业务 ...... 16
十、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17
十一、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19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22
十三、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24
十四、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24
十五、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24
十六、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25
十七、发行人的税务 ...... 26
十八、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 28
十九、发行募集资金的运用 ...... 29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31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31
二十二、本次发行涉及的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 ...... 31
二十三、结论意见 ...... 32
第二部分 《第一轮审核问询函》回复更新及《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回复 ...... 32
一、《第一轮审核问询函》回复更新 ...... 32
二、《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回复 ...... 109
第三部分签署页...... 110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浙江志高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浙江志高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志高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浙江志高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就志高机械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项,本所律师已于 2024 年 6 月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志高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志高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于 2024 年11 月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志高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24 年 7 月 25 日,北京证券交易所下发《关于浙江志高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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