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2-02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浙江志高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电话/Tel: (+86)(571) 8577 5888 传真/Fax: (+86)(571) 8577 5643
电子邮箱/Mail:grandallhz@grandall.com.cn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正文 ...... 5
一、《审核问询函》回复 ...... 5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 87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88
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89
五、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89
六、发行人的设立 ...... 94
七、发行人的独立性 ...... 94
八、发行人的发起人或股东 ...... 96
九、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97
十、发行人的业务 ...... 97
十一、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100
十二、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103
十三、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105
十四、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108
十五、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108
十六、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109
十七、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109
十八、发行人的税务 ...... 111
十九、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 113
二十、发行募集资金的运用 ...... 114
二十一、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114
二十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114
二十三、本次发行涉及的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 ...... 115
二十四、结论意见 ...... 115
第二部分 签署页 ...... 117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浙江志高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浙江志高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志高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浙江志高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就志高机械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项,本所律师已于 2024 年 6 月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志高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志高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2024 年 7 月 25 日,北京证券交易所下发《关于浙江志高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此外鉴于本次发行申报材料中经审计的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报表截止日
期为 2023 年 12 月 31 日,根据天健会计师对发行人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的财
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的天健审〔2024〕10657 号《审计报告》,本所律师对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以下简称“期……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