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1-07
公告编号:2024-087
证券代码:874450 证券简称:志高机械 主办券商:东方证券
浙江志高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浙江志高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1月7日召开了第 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浙江志高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在审阅有关议 案及会议材料后,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的 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公司2024年半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全体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24年半年度审计报告能够客观公允的反映公司 2024年半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全体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意该报告对外 报出使用。
(二)对《关于公司2024年三季度审阅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全体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24年三季度审阅报告能够客观公允的反映公司第 三季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全体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意该报告对外报出使 用。
(三)对《关于审核确认公司2024年1-6月份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全体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相关关联交易事项均基于正常经营活动而发生,属 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没有违反《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公告编号:2024-087
的规定。公司与关联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全体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四)对《关于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自我评价报告(截至2024年6月30日)及鉴证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全体独立董事认为,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执行有效,公司出具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客观、全面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执行的实际情况,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浙江志高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全体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意上述报告对外报出使用。
(五)对《关于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及鉴证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全体独立董事认为,公司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的非经常性损益情况,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浙江志高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非经常性损益的鉴证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全体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意该报告对外报出使用。
浙江志高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张万利、韩家勇、刘旭海
2024年 1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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