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9-06
证券代码:874450 证券简称:志高机械 主办券商:东方证券
浙江志高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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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修订了《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于 2024 年 9 月 4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浙江志高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志高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
行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及《浙江志高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遵循诚实信用、平等、
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公司应当积极通过资产重组等方式减少关联交易。
第二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认定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公司与本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本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本制度第五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 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者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者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
的。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第八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
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二)销售产品、商品;
(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五)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
(六)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七)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八)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
(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十)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十一)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十二)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三)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四)签订许可协议;
(十五)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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