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6-1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艺虹智能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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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艺虹智能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天津艺虹智能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天津艺虹智能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见证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如下相关文件(以下简称“核查资料”),包括:
1. 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作为其附件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统称
“《公司章程》”);
2. 《天津艺虹智能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及《天津艺虹智能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
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3.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以及
4.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其他会议文件。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任何意见。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系基于上述核查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有效的假定。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等相关法律事项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4年 5 月 24 日作出《天津艺虹智能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并于同日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届次、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说明、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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