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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3-26 15:47:58 股吧网页版
艺虹股份:补充申请人律师关于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法律意见书1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3-26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艺虹智能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〇二四年三月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南塔 22-31 层 邮编:100020

22-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l00020, P.R. China

电话/Tel : +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 : +86 10 6568 1022/1838 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艺虹智能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天津艺虹智能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艺虹股份的委托,作为公司申请股票在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的专项法律顾问,于 2023 年 12 月 21 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天
津艺虹智能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2024 年 1 月 9 日,股转公司出具《关于天津艺虹智能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根据《审核问询函》以及股转公司在审核本次挂牌申请文件过程中的相关要求,本所律师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查验,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艺虹智能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未发表意见的事项,以《法律意见书》为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发表的意见与《法律意见书》有差异的,或者
《法律意见书》未披露或未发表意见的,则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声明事项,除另有说明外,与《法律意见书》所列声明事项一致。
除另有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用简称与《法律意见书》适用的简称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 《审核问询函》之“2.关于实际控制人认定。根据申报文件,邱毓敏、邱毓慧、邱毓芳三姐妹合计控制公司94.65%的表决权。三人已于2020年8月3日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为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

请公司补充说明:(1)邱毓慧、邱毓芳通过艺彩合伙、艺丰合伙、天津如通、艺欣合伙、艺达合伙间接控制公司股权而未直接持股的原因及合理性,公司股权是否清晰,是否存在影响公司实际控制权稳定性的风险;邱毓敏、邱毓慧、邱毓芳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背景,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前三人是否存在一致行动关系,结合邱毓敏、邱毓慧、邱毓芳报告期内及期后持股比例及变化情况以及任职情况,公司经营方针、决策、经营管理层任免等情况,《一致行动协议》约定的纠纷或分歧解决机制等,说明公司认定三人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合理性。(2)邱毓芳持股比例较低且未在公司担任董监高职务,公司将其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及合理性。(3)历史控股股东天虹广告的主营业务、历史沿革以及实际控制人变动情况,是否存在因违反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补充核查上述问题并对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准确性发表明确意见。”

查验过程:

就上述问题,本所律师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工作:

1. 查阅艺虹有限及公司自设立以来的市场主体登记(备案)档案;

2. 查阅公司的子公司内蒙艺虹自设立以来的市场主体登记(备案)档案;
3. 查阅艺虹有限及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会议文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增资协议等资料);

4. 查阅员工持股平台的市场主体登记(备案)档案、合伙协议;

5. 查阅天津如通最新有效的公司章程;

6. 查验公司股东穿透核查表;

7. 查阅公司实际控制人填写的调查表;

8. 查阅公司实际控制人签署的《一致行动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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