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9
证券代码:874446 证券简称:荣鑫智能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浙江荣鑫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5 日召开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荣鑫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
为健全和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浙江荣鑫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实施监督
监事会代表全体股东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以及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实施监督,监事会向股东会负责。
第三条 一般义务
监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监事会的各项规定,认真组织好监事会工作,履行监事会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并监督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及勤勉义务。
第四条 监事任职资格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七) 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 担任公司监事。
第五条 监事的义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监事。
第六条 监事任期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七条 监事选举
股东推选的监事由公司股东会选举和更换。
由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公司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股东会审议监事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监事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明(如适用)。
监事会应当对监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核查,发现监事候选人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名,提名人应当撤销。
公司监事应当遵守公司挂牌时签署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新任监事应当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