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9
证券代码:874446 证券简称:荣鑫智能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浙江荣鑫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浙江荣鑫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5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等 制度的议案》,此议案尚需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荣鑫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荣鑫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保证公司科学、安全与高效地做出决策,明确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等组织机构在 公司对外投资决策方面的职责,控制财务和经营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 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浙江荣鑫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对外投资事项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
币资金、股权或者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包括股权投资,委托理财,委托贷款,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够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上市公司股票、债券、基金、外汇等交易性金融资产。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或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长期股权投资等。
第四条 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超过50%的及其他纳入公司合并报表的企业发生的本制度所述对外投资决策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事项,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产业规划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并最终能提高公司价值和股东回报。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履行本制度,对有关事项的判断应当本着有利于公司利益和资产安全和效益的原则审慎进行。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但低于50%;
(二) 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0%以上,但低于50%,且超过人民币300万元。
第九条 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对外投资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
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第十条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本制度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方向相反的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向金额适用第七条、第八条。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股权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第七条、第八条。
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第七条、第八条。
第十二条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导致子公司不再纳入合并报表的,应当视为出售股权资产,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第七条、第八条。
公司部分放弃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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