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9
证券代码:874446 证券简称:荣鑫智能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浙江荣鑫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浙江荣鑫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5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等制度的议案》,此议案尚需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股东会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浙江荣鑫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或“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股东权利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股东义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六)不得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并防止其关联方进行前述行为,公司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通知义务
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并予以披露。
第七条 控股股东义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各种方式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控制地位谋取非法利益。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给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除承担上述义务以外,公司的控股股东还负有如下义务: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独立性,按照公司的决策程序行使权利。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决策和经营活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
(二)在股东会审议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拟从事的关联交易时,控股股东应该依法回避表决;
(三)控股股东不得新增同业竞争;
(四)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其控股地位故意侵占、挪用公司资产;
(五)控股股东不得通过直接调阅、要求公司向其报告等方式获取公司未公
开的重大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控股股东不得违规买卖公司股票。
第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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