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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02 16:06:06 股吧网页版
荣鑫智能: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2-02


公告编号:2024-041

证券代码:874446 证券简称:荣鑫智能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浙江荣鑫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浙江荣鑫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众公司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6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6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业务办理指南》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荣鑫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以及《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

根据拟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拟提名杨松檑、黄保发2名员工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5)。上述激励对象提名已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4年11月19日至2024年11月28日向全体员工公示和征求意见,公示期不少于10天。截至公示期满,未有任何个人对公示的激励对象名单提出异议。公司监事会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对董事会提名的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公告编号:2024-041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提名的2名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公众公司办法》、《激励计划》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公众公司办法》、《监管指引第6号》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其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提名认定激励对象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各项规定,未发现所包含的信息存在虚假、不符合实际的情况,有利于挂牌公司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挂牌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认定董事会提名杨松檑、黄保发2名员工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二、关于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的核查意见

(一)经核查公司《激励计划》并结合相关事实,监事会认为:

公司不存在《公众公司办法》、《监管指引第6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12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或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3、因涉嫌证券期货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授予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为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且不存在《公众公司办法》、《监管指引第6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采取市场禁入措施且在禁入期间;

2、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高管情形;

3、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给予行政处罚;

公告编号:2024-041

4、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6、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其他情形;

7、对公司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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