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证券代码:874445 证券简称:科金明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深圳市科金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科金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科金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运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和效益,保障募集资金安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科金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证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实施的,该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应遵守本制度。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公司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四条 募集资金坚持依法使用、计划严密、公开透明、规范运作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七条 公司制定募集资金计划时应谨慎地考虑自身动用资金的能力和资产负债结构,每次募集资金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保荐持续督导期届满,公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的,保荐机构应继续履行募集资金相关的持续督导职责,如有其他尚未完结的保荐工作,保荐机构应当继续完成。
第九条 凡违反本制度,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时,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必要时,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专户存放
第十条 公司实行募集资金的集中专户存储制度。公司应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应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且该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 2 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转出全部节余募集资金的,公司应当及时注销专户并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三方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应当在三方监管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三方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变更等原因提前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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