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证券代码:874445 证券简称:科金明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深圳市科金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科金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科金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行,为独立董事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 2 号——独立董事》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科金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独立董事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或挂牌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六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的规定: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三)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央纪委”)、中国共产党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四)中国共产党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五)中央纪委、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六)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八)《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九)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有关董事、独立董事任
职资格、条件和要求的规定。
第七条 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符合《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 具备挂牌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 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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