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5
证券代码:874443 证券简称:安宇迪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
哈尔滨安宇迪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8 月 25 日,哈尔滨安宇迪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无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哈尔滨安宇迪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哈尔滨安宇迪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以及《哈尔滨安宇迪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
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
下简称重大信息),经主办券商审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主办券商等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上述责任人及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格式、时间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五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半年度报告。若披露季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第六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
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七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审计应当执行财政部关于关键审计事项准则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以书面和电子文档的方式及时向主办券
商报送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定期报告全文;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审计委员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主办券商及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向主办
券商送达定期报告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
(一)董事 会针对该 审计意 见涉及事 项所做的 专项说 明和相关 决议, 包括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二)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三)全国股转公司及主办券商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 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应当至少
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依据和理由;
(二)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三)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是否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