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2
证券代码:874441 证券简称:探创科技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北京探创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9 月 12 日经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
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探创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北京探创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秘书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在公司中的作 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 1 号——董事会秘书》和《北京探创资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立一名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
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 同时,可以委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
他人谋取利益。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全国股转公司、主办券商的指定联络人。以
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遵守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章 选任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管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
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做出的,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具备履行职责
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四)公司现任审计委员会成员;
(五)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拟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应当提前 5 个交易
日向全国股转公司备案,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候选人)符合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和工作履历等内容;
(二)候选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等。
全国股转公司收到报送的材料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后,未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其为董事会秘
书。对于全国股转公司提出异议的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公司董事会不得聘任其为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发布公
告,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公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秘书符合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等规定的任职资格说
明;
(二)董事会秘书学历和工作履历说明;
(三)董事会秘书违法违规的记录(如有);
(四)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
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发布公告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
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工作细则第九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时,公司应当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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