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9-12 15:33:45 股吧网页版
探创科技: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12


证券代码:874441 证券简称:探创科技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北京探创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9 月 12 日经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
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探创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北京探创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资金管理,防止和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 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及《北 京探创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与公司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
方之间的资金往来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以及与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
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原则

第五条 公司应按照《公司章程》和公司制定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
有关规定,实施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
他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包括正常
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往来,应当严格按照《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八条 公司应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
效机制。公司财务部应定期检查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九条 公司应定期编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关
联交易情况汇总表。

第三章 职责和措施

第十条 公司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
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切实履行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
人。公司总经理是直接主管责任人,主管财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是该项工作的业务负责人。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要时刻关注公司是
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等侵犯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聘请的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