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2
证券代码:874441 证券简称:探创科技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北京探创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9 月 12 日经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
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探创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探创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与及时,切实保护 公司、股东、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 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规则”)、《北京探创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规定要求披
露的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 定的时间、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并按规定程序送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以下简称“股转系统公司”)。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其他有关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披露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公司的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和相关规则披
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公司同时有证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其在境外证券交易所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同时披露。
第五条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
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出席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空缺期间,由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董事代行信息披露职责。
第六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
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第七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的某些信息
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八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司应在每个
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
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系统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
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系统对不同市场层级挂牌公司的定期报告内容与格式有差异化要求的,公司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转公司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全国
股转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告知主办券商并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由全国股转公司视情况决定是否调整。
第十一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
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预计净利润同比变动超过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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