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2
证券代码:874441 证券简称:探创科技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北京探创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9 月 12 日经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
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探创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公司的银行信用和担保管理,
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北京探创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对
相关事项进行处置所必须遵循的程序和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
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 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四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下
属子公司或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公司对外担保应当
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五条 公司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与程序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由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 须经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除《公司章程》规定的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如有)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八条 公司在各商业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一般应以公司信用
保证。重合同,讲信用,维护公司形象。需他人提供担保的,应慎重选择担保人,特殊情况下,经董事长批准后办理。
第九条 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授权,董事、总经理不得擅自代表公司
签署对外担保合同。
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对外担保合同。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操作要求与风险控制
第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
(二)被担保人应属于与公司在生产经营规模、资产经营状况、盈利能力水平、偿债能力高低、银行信誉等级大体相当的企业。一般为三类企业:
1.与本公司有业务往来的企业;
2.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企业;
3.与本企业有密切经济利益的企业;
(三)担保总额控制在经济业务往来总额内。
(四)原则上公司不以抵押、质押方式对外提供担保,且担保形式应尽量争取为一般保证。
(五)慎重审查担保合同。对主债权主体、种类、数额、债务人履约期限、保证方式、担保范围及其他事项均应逐项审核。掌握债务人资信状况,对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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