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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02 18:14:53 股吧网页版
赛瓦特: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2


证券代码:874439 证券简称:赛瓦特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赛瓦特(山东)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2 月 1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该制度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赛瓦特(山东)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赛瓦特(山东)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维护投资者利益,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2 号——提供担保》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赛瓦特(山东)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

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计算担保金额、担保总额时,应当包括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以及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不包括控股子公司为公司或者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本制度执行。公司控股子公司在对外担保事项递交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之前,应提前 5 个工作日向公司进行书面申报,并在其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做出决议当日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四条 除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外,公司对外担保应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确保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 董事会有权对本制度第八条所列情形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批。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的审批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并报股东会批准。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七条 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事项时,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通过。如果董事与该审议事项存在关联关系,则该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该董事会会议由无关联关系的董事过半数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应由出席董事会会议无关联关系董事的三分之二同意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担保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担保行为,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公司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进行审议。

第九条 股东会在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须经出席股东会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条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或其指定的第三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第八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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