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证券代码:874438 证券简称:亚信股份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怀化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 年 12 月 1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怀化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怀化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行为,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规避投资风险,强化决策责任,实现公司资产保值增值及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怀化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对外进行的投资行为。即公司将货币
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第三条 本制度旨在建立公司有效的投资风险控制机制,对公司在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经营运作过程中进行效益促进和风险控制,保障资金运营的收益性和安全性,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对外投资的原则:
(一)必须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的规定;
(二)必须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三)必须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四)必须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保障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权限履行对外投资的审批程序。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依法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作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元的。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除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总经理有权按本制度规定审批上述权限以外的其他所有对外投资事宜。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
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不足上述金额标准的,由公司总经理审议决定实施。
第八条 总经理认为有必要的事项,可提请董事会审议批准。
若对外投资属关联交易事项的,则应当按照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须严格执行本制度,对投资的必要性、可行性、收益率进行切实认真的论证研究。对拟实施的对外投资,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管理组织机构
第十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履行公司对外投资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对新项目实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总经理可组织成立项目实施小组,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任务执行和具体实施。公司可建立项目实施小组的问责机制,对项目实施小组的工作情况进行跟进和考核。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为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对外投资项目进行投资效益评估、筹措资金、办理出资手续等。
第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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