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证券代码:874438 证券简称:亚信股份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怀化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 年 12 月 1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无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怀化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怀化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履职行为,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明确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和考核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 1 号——董事会秘书》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怀化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主办券商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分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信息披露事务部门),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解聘及任职资格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员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及相关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四)公司审计委员会委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形。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发布公告,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秘书符合本制度及有关规定任职资格的说明;
(二)董事会秘书的学历和工作履历;
(三)董事会秘书曾受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全国股转公司或证券交易所惩
戒及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情况的说明(如有);
(四)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等。
第十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分理由,不得无故解聘。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时,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发布公告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其职务:
(一)出现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相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辞职或被解聘时,应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接受离任审查,办理工作移交手续。在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前,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及时公告。在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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