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证券代码:874438 证券简称:亚信股份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怀化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 年 12 月 1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怀化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怀化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 2 号——独立董事》(以下简称“《独立董事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及《怀化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当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时,应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及时通知公司并提出辞职。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独立董事每年为公司有效工作的时间原则上不少于十五个工作日,包括出席股东会、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进行现场调查,与公司管理层讨论,审议文件等。
第六条 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任职资格与条件
第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控制的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控制的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或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不具有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不包括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规定,与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第八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教育部、监察部等相关规范性文件关于领导干部、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的规定;
(四)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第九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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