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证券代码:874437 证券简称:中原辊轴 主办券商:中原证券
河南中原辊轴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2 月 10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经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河南中原辊轴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法和程序,保证监事会工作效率,切实行使监事会的职权,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根据《公司法》和《河南中原辊轴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监事、监事会指定的工作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监事会
第三条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不
少于 1/3。
第四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聘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五)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八)制定监事会工作报告,并向年度股东会报告工作;
(九)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主办券商或者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十)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会议通知和签到规则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在正常情况下由监事会主席决定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出席对象等。会议通知由监事会主席签发,由监事会联系人负责通知各有关人员并作好会议准备。
第七条 会议通知必须以书面邮寄或传真为准。正常情况下应提前十日通
知到人;监事会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可以另定,但应在会议召开五日前通知全体监事;情况紧急时,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第八条 在下列情况下,监事会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一)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监事联名提议时。
第九条 各参加会议的人员接到会议通知后,应在开会日期的前二天告知监
事会是否参加会议。
第十条 监事如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可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参加表决。
监事授权他人代为参加会议的,应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由联系人按统一格式制作,随通知送达监事。书面委托书应在开会前一天送达联系人,由联系人办理授权委托登记,并在会议开始时向到会人员宣布。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必须实行签到制度,凡参加会议的人员都必须亲自
签到,不可以由他人代签。会议签到册和会议其它文字材料一起存档保管。
第四章 会议提案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的监事和其它有关人员需要提交监事会研究、讨论、决定的议案应预先提交监事会主席审阅,由监事会主席决定是否列入议程。
原则上提交的议案都应列入议程,对未列入议程的议案,监事会主席应以书面方式向提案人说明理由,不得压而不议又不作出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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