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证券代码:874437 证券简称:中原辊轴 主办券商:中原证券
河南中原辊轴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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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2 月 10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经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河南中原辊轴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中原辊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运作,
保证股东会召集、召开、决议程序的合法性,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河南中原辊轴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公司外部审计机构及股东会召集人邀请的人员有权参加股东会。
第五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会议、审议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事项等需
要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该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六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 审议批准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股东会表决通过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事项,即当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元的。
(十二)审议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十三)审议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 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3)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证券交易场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审议事项不包含资助对象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情形。
挂牌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挂牌公司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财务资助。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以及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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