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证券代码:874435 证券简称:昆仑联通 主办券商:东方证券
北京昆仑联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北京昆仑联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昆仑联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对外投资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
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称“《信息披露规则》”)及《北京昆仑联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北京昆仑联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以下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包括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
币资金、股权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一)金融资产投资(含设立全资或控股或参股企业、国内外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以及收购资产经营项目等经营性投资);
(二)长期股权投资(含设立全资或控股或参股企业、国内外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以及收购资产经营项目等经营性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控股企业所有对外投资业务。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必须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坚持成本效益原则,达到合理投资收益标准,做到为公司全体股东谋求最大利益。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的筹划、决议及协议签署、履行过程中涉及信息
披露事宜时,应当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授权批准及岗位分工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公司董事会的经营决策权限如下: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百分之十以上,且超过三百万元。
本条所述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
(三)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超过一千五百万元。
本条中股东会或董事会决策权限之外的投资事项由总经理决定。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具体授权给总经理执行。
第七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五以上且超过三千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交易,由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对新项目实施的
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会及时对投资做出调整。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根据授权负责金融资产投资的相关工作。
第十条 公司对长期股权投资活动实行项目负责制管理,在项目经批准后,
公司成立项目小组负责项目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审核对外投资的审批文件、
投资合同或协议、对外投资处置决议等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 公司加强对外投资项目的审计工作,确保对外投资全过程的有效
控制。
第三章 对外投资执行控制
第十三条 公司应制定对外投资实施方案,明确出资时间、金额、出资方式
及责任人员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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