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证券代码:874435 证券简称:昆仑联通 主办券商:东方证券
北京昆仑联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规则经北京昆仑联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昆仑联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昆仑联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行
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昆仑联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北京昆仑联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称“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一)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二)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于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以外,可免于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第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第六条 公司下列交易事项(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股
东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超过一千五百万元的。
本条所述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
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本条所述“交易”系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第八十一条所规定的交易事项。
第七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可以将部分职
权授权给董事会实施,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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