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2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州安达汽车配件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目 录
释 义 ......5
第一部分 《第一轮审核问询函》回复更新 ......8
第二部分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回复更新 ......41
第三部分 补充核查期间相关事项的更新 ......73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73
二、 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73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73
四、 发行人的设立 ......77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78
六、 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78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78
八、 发行人的业务 ......78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80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95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97
十二、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01
十三、 发行人章程制定和修改 ......101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02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103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 ......104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105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107
十九、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107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107
二十一、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109
二十二、 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109
二十三、 结论意见 ......11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州安达汽车配件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致:湖州安达汽车配件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州安达汽车配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安达股份”)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作为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就本次发行上市所涉有关事宜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州安达汽车配件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州安达汽车配件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2025 年 1 月 20 日,北交所下发《关于湖州安达汽车配件股份有限公司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第一轮审核
问询函》”),本所律师就《第一轮审核问询函》及发行人在 2024 年 7 月 1 日
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涉及的与上市相关的法律事项进行补充核查,并于
2025 年 3 月 26 日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州安达汽车配件股份有
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25 年 5 月 9 日,北交所下发《关于湖州安达汽车配件股份有限公司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第二轮审核问询函》”),本所律师就《第二轮审核问询函》所涉及相关法律问题
进行了补充核查,并于 2025 年 7 月 6 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
湖州安达汽车配件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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